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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

02/2013|王绍光|《 人民论坛 》2013年第22期
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最近二十多年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很火。在一些人眼里,公民社会天然合理、天然正义,是应该无条件地予以肯定的“好东西”。 

    公民社会好在何处呢?按照其倡导者的说法,好就好在公民社会能够对政府的公权力构成制约,从而促进民主的实现。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南欧、东欧、西欧、北美一些人提出公民社会是民主前提条件的理论,他们把公民社会说成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九十年代初,这种理论传入中国研究领域,继而传入中国学界,很快就成了显学。自此以后,国内外总有一些人拿着放大镜在中国寻找公民社会的蛛丝马迹。

    然而,只要稍加深究,我们就会发现,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换句话说,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正名:国外定义“公民社会”的三种策略

    要判断一个东西是好是坏,必须得先弄清楚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

    “公民社会”是从西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事实上,civil society到底应该怎么翻译本身就是个问题。译法与概念的内涵紧密相关;概念的内涵不同,译法当然也应不一样。

    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思想家,不管是自由主义者(如托克维尔),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基本上仍然属于“市民社会”(即人们以私人或市民身份活动的空间)范畴,尽管他们对市民社会所处的位置及其在政治上的意义争论不休。

    直到过去二十多年里,civil society才被赋予了“公民社会”的含义它既是一片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空间(私域),也是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基地(公域)。问题是,把civil society理解成“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比较容易把握,但一旦被理解成“公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却十分飘忽。

    定义“公民社会”的第一种策略是指出它不是什么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空间那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把这片空间叫作“社会”,而要把它叫作“公民社会”呢?显然,并不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全部空间都可以被称作“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特指其中某些部分。那么,到底是哪些部分呢?

    另一种定义“公民社会”的策略是列举属于这个特定空间的人类组织。2011年出版的《牛津公民社会手册》列举了六类组织,即“非营利部门”“发展型非政府组织”“草根组织”“社会运动”“社会企业”“国际公民社会”。不过,我们也许还可以想到其它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提法,如“独立部门”、“第三部门”、“慈善部门”、“志愿部门”、“免税部门”、“社会经济”、“民间社团”、“公共领域”、“社会网络”等。还有一种据说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叫作“公民社会组织”。这真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要知道什么叫“公民社会组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民社会”;而要了解什么叫“公民社会”,又必须知道什么是“公民社会组织”;此乃典型的同义反复

    不少人以为上述类型的组织是近一、二十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其实,它们中的不少是古已有之。在很多国家,宗教性慈善组织和民间互助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便是一个例子。在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德国和新加坡,那里的某些非营利组织的历史甚至比国家本身的历史还要长。 

    真正的新现象是把本不沾边的各类组织统称为公民社会。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毕竟不同,在不同国家,看似与公民社会概念沾边的组织特征不同,叫法也因而各异。更何况,不管各种类型组织在多大程度上有交合,任何两者之间都不会完全重合。这样一来,哪怕有可能列出长长一串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类型,人们还是不清楚公民社会到底是什么。

    第三种定义“公民社会”的策略是厘清它涵盖的组织具备哪些共性。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以前叫作“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从“结构—运行”的视角归纳出公民社会的五个特征: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然而,这五种特征的内涵并不容易确定,该研究中心核心人物萨拉门教授对它们的说法就有变化。更重要的是,这套标准未必与现实相符。

    “组织性”意味着公民社会必须展示相当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非正式的、临时性的、随意性的聚会应不能算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但萨拉门教授后来认识到,不能排除那些未经正式注册的组织,以及非正式的组织,但他继续强调这些组织必须有日常的会面,必须有会员、必须有被参与者接受的决策机制与程序。问题是,现实中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会员的社团;更不要提虚拟空间已出现的大量网上团体。而它们算不算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呢?

    “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可以赚钱,但只能用于完成组织的使命,而不能将利润分配给其所有者和管理者。问题是,中饱私囊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不一定非得采取分配利润的办法。近年来,由于政府拨款减少,西方(尤其是美国)越来越多的所谓“非营利组织”卷入赢利性活动,致使“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与此同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高管们薪水向大公司高管看齐的报道也不绝于耳。 

    “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这里的“自愿”缺乏严格的定义。问题是,在具有合作主义传统的那些国家(包括不少欧洲国家),工会、商会、专业团体等组织并不是完全自愿的;在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包括美国),人们参与宗教组织活动往往从不懂事时就开始,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自愿的。这些组织是否应该被排除到公民社会以外?

    “民间性”本来被定义为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是受制于政府;但后来萨拉门把“民间性”定义为它们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这些组织接受政府的资助并不降低其“民间性”。问题是,这些组织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资助才能生存?如果它们离开政府的资助就无法生存,那么它们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民间性”?

    “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资本或其它组织。直接“受制于”也许少见,但如果民间组织资金主要来自外部(如政府拨款、基金会资助、外国援助),那么政府政策(尤其是拨款政策)、金主的偏好、外国捐助者的资助重点能不削弱那些仰人鼻息的组织的“自治性”吗?

    综上所述,虽然civil society这种提法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即使在当代,各种对它进行定义的策略也都不太成功。换句话说,civil society原义的“名”还未“正”。civil society的中文译名也同样未“正”。前面提到了“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三种可能的译法。而译为“公民社会”往往会使不了解其西文原义的国人产生种种不相关的联想,仿佛“公民社会”是某种更理想的社会类型(而不是社会团体的类型)。

    破除“公民社会”的神话

    不仅“公民社会”的概念名不正、言不顺,更麻烦的是,虽然新自由主义哺育出的所谓公民社会理论在全球范围内不胫而走,它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事实基础,是不折不扣的神话。“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对各国实际情况的分析表明,新闻媒体和大众读物对公民社会的一些颂扬与真实情况有很大距离。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对外部世界提供的不同模式非常感兴趣,但这也可能造成将自己的理想投射到外部事物上去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神话加以剖析。

    同质的神话。公民社会理论谈到公民社会时仿佛它是一个整体,好像其中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各种团体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马克思主义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它对社会中阶级关系所作的犀利剖析: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必将造成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差别,利益差别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利害冲突会引起压制与反压制的斗争。

    圣洁的神话。近年来,对各类民间组织的赞誉可以说是不绝于耳。人们谈到营利性企业时会联想到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缺乏爱心;人们谈到政府时会联想到贪污腐化、繁文缛节、效率低下。据说,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在充斥着权力和金钱游戏的当今世界,它们是一股清流。在很多人心目中,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形象是十分圣洁的。他们认为民间组织是爱心的体现,是正义的象征,是效率的化身,是互助、参与、自治的途径,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先锋。民间组织不仅济贫救困,热心公益,它们还给人们以归属感,并用它们的存在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此外,由它们来提供社会服务也比由政府机构来提供更到位,更有效率。总之,民间组织是块净土,代表着人世间的真善美。我们并不否认某些民间组织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并不是所有民间组织具有上述所有特征,民间组织的发展中也有假、恶、丑的一面。一些学者早就观察到,参与民间组织活动实际上是社会精英显示自己身份的一种方式。一批实证研究表明,参与民间活动有助于保持和促进上层阶级内部的团结,并使他们得以主导非营利/非政府活动的方针政策。

    独立的神话。公民社会的拥趸者最看重民间组织的自主性。“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等这些提法都暗示民间组织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但在赞扬公民社会自主性的时候,大多数人似乎都忘了问一个问题:民间团体到底靠什么资源生存、靠什么维持其独立性?在两种情况下,民间团体可以轻而易举地拥有自主性或独立性。一是它们的运作主要依靠其成员的志愿服务(时间方面的捐赠);二是它们的运作主要依靠人们(包括其成员)在财物方面的小额捐献。这种类型的组织确实存在,但它们规模小、影响小,公民社会理论关注的从来都不是这些组织。

    国家与社会对立的神话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凡是谈到公民社会的“独立性”都是指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在这套话语体系中,公民社会似乎是一块净土,国家仿佛充满乌烟瘴气;好事似乎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仿佛都是国家干的。按照这套话语体系的逻辑,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对立关系:政府作用的扩大必然导致民间组织活动空间的萎缩;反之,如欲拓展民间组织发展的空间,政府的作用就必须受到限制。这套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逻辑连美国这个案例都解释不了。从罗斯福的“新政”到约翰逊的“伟大社会”,美国政府的干预范围在二战以后扩张得很快。也正是在这个时期,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急剧增加。二战刚结束时,全美只有不到十万非营利组织,这个数目到六十年代中期已增至三十万。光是在约翰逊总统宣布实行“伟大社会”计划的当年(1965年),向国税局提出建立非营利组织的申请就比前一年翻了一番。此后,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开始剧增。八十年代初里根上台以后,风向骤转,限制政府干预范围成为施政目标。但这并没有为美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一个兴盛时期。虽然组织数量似乎没有明显变化,但它们的发展却面临了更多的困难。美国的例子说明,政府干预不一定会制约民间组织的发展;政府功能的萎缩不一定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主动力的神话。自由主义之所以强调民间组织的独立性、突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论证公民社会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条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俄罗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进行民主转型之前并没有多少像样的民间组织,但这些国家仍然转向了所谓“民主”体制。假如公民社会真是民主体制基石的话,那美国民主恐怕已岌岌可危了,因为自1960年以后,参与社团的美国公众比重已大幅下降;到20世纪末,已回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水平。

    “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名不正则言不顺,在civil society的本意不清、译名不清的情况下,奢谈“构筑公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实在让人不知所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军队被称为“人民军队”,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法院被称为“人民法院”,检察院被称为“人民检察院”,邮政被称为“人民邮政”,银行被称为“人民银行”,保险被称为“人民保险”;如果说要构筑某种理想社会的话,“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百姓,也就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说出了他对“人民”这一概念的理解:“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兵士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在此前后,毛泽东一直把“人民”看作一个历史的、变动的政治范畴,而不是泛指一国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变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主体依然是广大劳动群众,同时也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由此可见,“人民”这一概念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它由不同阶级组成,并不同质;第二,其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

    无论在中文里还是在西文里,“社会”一词的原义都是指志趣相投者结合而成的组织或团体。在现代以前,当人们的生活半径不过几里或几十里远时,他们不太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观念;充其量,他们只能形成空间有限的“乡里社会”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乡里社会被看作是一个由血缘、亲情串联起来的“熟人社会”,是一个群体本位、和谐有机的共同体。通过利玛窦、马国贤之类传教士的引介,中国人的这种社会观对西方诸如莱布尼兹、维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会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工业革命前后,西方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的活动半径也急剧、大幅拓展。这导致十九、二十世纪西方思想家产生出各种新的社会观。这些社会观往往在两个维度上出现分殊:到底是先有个人还是先有社会?到底社会是一个整体还是其内部充满冲突?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现代西方的各种社会观开始传入中国。上面讨论过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是彼此分离个体的聚合,当然是先有个人(同质的、抽象的人),再有社会;它同时把社会看作一个与国家对立的整体。而马克思主义则不承认存在抽象的个人;恰恰相反,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既不存在处于“社会”之外的个人,也不存在没有“个人”的社会,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由此推论,“社会”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只要还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关系就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与互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所谓“人民社会”就是一国之内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对外,人民社会不是任人宰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而是骄傲地“站起来了”,自豪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内,人民社会既不是曾被梁启超叽诮、曾令孙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盘散沙”,也不是靠某种假想契约维系的、独立个人的机械聚合,而是一个既磕磕碰碰、又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与“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的理念清晰而无歧义,更容易成为追求的目标。

    (注:该文为近期作者赐稿,在原文18900余字的基础上压缩编辑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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