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国家,尽管侵占东南欧500年之久,在这个大陆上安营扎寨,但却没有融入大陆的社会或政治体制。它始终基本上是欧洲文化的外来客,是伊斯兰世界对基督教世界的入侵,同时也造成了时至今日如何展现欧洲大陆统一历史的棘手问题。实际上,在欧洲大地上长期而毗邻地呈现这样一种与欧洲大陆普遍形态迥然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国家结构,就提供了一个相关的尺度,借以估量工业资本主义到来之前欧洲社会的历史特征。实际上,自文艺复兴起,绝对主义时代的欧洲政治思想家们就一再地用如此贴近而又极其疏远的土耳其秩序作为对照来界定自己所处世界的性质;他们谁也不曾把这种距离完全或基本上简化为一种宗教距离。
在16世纪初的意大利,马基雅维利是第一个把奥斯曼国家作欧洲君主国的对立物的理论家,在《君主论》(the Prince)的两个核心段落里,他单单挑出土耳其的专制官僚制作为同所有欧洲国家分道扬镳的制度:“整个土耳其帝国是由一个主子统治的,其余的人都是他的臣仆;他把自己的王国划分为若干“州”,派遣各种行政官员去治理它们,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调动或撤换他们。······他们都是臣服于他的奴隶和奴才。“他又指出,奥斯曼统治者可以任意支配的那种常备军也是当时大陆其他地方所没有的:“今天没有一个君主拥有一支在政府和地方行政机构根深蒂固的职业军队。······土耳其君主是一个例外。这是因为他经常控制着一支由1.2万名步兵和1.5万名骑兵组成的军队。土耳其王国的安全和力量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君主政权的最高原则就是确保这支军队的忠诚。”正如夏博(Chabod)指出的,这些思考是“欧洲”最早进行自我界定的探讨之一。60年后,当法国正经历宗教战争的磨难时,博丹提出了一种政治对比,一方面是必须尊重臣民的人格和财产的君主国,另一方面是不受限制地统治其臣民的帝国。第一种是欧洲国家的“国王主权”(royal sovereignty),第二种是诸如奥斯曼国家的“主子权力”(lordly power),后者实际上是欧洲之外的。“土耳其人的国王被称作大君(Grand Seignior,直译“大领主”——译者注),这不是因为他的王国面积特别大——西班牙国王的领土比他大十倍,而是因为他是王国人民和财产的绝对主子。只有在他的宫廷里长大和培养的奴仆才被称作奴隶。而提马尔日——大君的臣民是他们的佃户——完全是由于他的默许才获得提马尔的;他们的采地每10年更新一次,而且在他们死后,他们的后嗣只能继承他们的动产。在欧洲其他地方没有这种主子君主国。······欧洲民族比亚洲民族更高傲,也更英勇善战,自匈牙利人(指“匈奴人”——译者注)入侵时代以来,他们从来没有容忍或者说从来没有见识过主子君主国。”在17世纪初的英国,培根强调指出,欧洲和土耳其体制的主要差异就在于,奥斯曼王国的社会没有世袭贵族。“一个根本没有贵族的君主国乃是纯粹和绝对的专制政体(tyranny);土耳其人的君主国就是如此。因为贵族能够抑制君主权力,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把民众的目光转移到王室以外的地方。”20年后,即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后,共和主义者哈林顿(Harrington)把对比的重点转移到奥斯曼帝国的经济基础,认为这是土耳其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基本分界线:苏丹对地产的垄断权是土耳其帝国的真正标志:“如果说有什么人是一块领土的唯一地主,或超过人民占有的土地,例如占有四分之三的土地,那就是大君,土耳其大君的称号就是根据他的产权而获得的,他的帝国是绝对君主国。······在土耳其,除了大君外,任何人拥有土地都是非法的。”
到17世纪末,奥斯曼国家权力的巅峰时代已经过去,有关它的评论也发生了变化。在有关土耳其体制的论述中肯定欧洲的历史优势的论点开始占支配地位,而土耳其体制的缺陷则被笼统地推衍到所有的亚洲大帝国。这种新态度的关键一步是法国医生贝尔尼埃(Bernier)的著作。他游历了土耳其,波斯和莫卧儿诸国,后来成为印度皇帝奥朗则布(Aurangzeb)的私人医生。当他返回法国时,他把莫卧儿王朝统治下的印度描述成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土耳其的更极端的翻版,他指出,这两个国家了无生气的专制统治的基础就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他形象地将其后果同路易十四统治下其乐融融的农村做了对比:“与其自然优势相比,土耳其的财富和力量是多么微不足道!我们只要设想一下,如果私有财产权得到承认,像它这样人口众多、耕作精良的国家会变成什么样子;而且,毫无疑问,它还能像以前一样保持庞大的军队。我几乎游历了这个帝国的各个部分,亲眼看到它是多么惨败和凄凉。······剥夺了土地私有财产权,就必然会导致专制统治、奴颜婢膝、贪赃枉法、冤狱丛生、乞丐遍地、粗鲁野蛮。土地荒芜,无人耕种;结果将是民族的毁灭、国王和国家的灭亡。能够激励一个人的希望是,他能保留自己劳动的果实,传给自己的后代。这种希望是在这个世界上做好每一件造福于人的事情的主要基础。如果我们考察这个星球上的各种不同的王国,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王国的兴衰就取决于这种希望是受到承认还是受到谴责。总之,这一原则,盛行还是被忽视,改变着地球的面貌,并使之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色彩。”贝尔尼埃对东方的批判描述,深刻地影响了后来启蒙运动时期的几代思想家。18世纪初,孟德斯鸠就紧密呼应他对土耳其国家的刻画,指出:“大君把绝大部分的土地赐给自己的将士,自己却有任意处置的权限;他能够攫取帝国军官所有的遗产;当臣民死而无嗣,其女儿只有财产用益权,因为土耳其统治者取得所有权;结果,社会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如果一个君主宣告自己是一切地产的所有者和一切臣民遗产的继承者,这样的专制主义(国家)是最招致伤害的。因为其结果总是导致农业废弛。如果统治者介入贸易的话,则各种工业都会毁灭。”当然,到这个时期,欧洲殖民扩张实际上已经深入和扩展到全球,在同巴尔干的奥斯曼国家遭遇时所产生的政治观念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了,用以界定中国及其他地方。因此,孟德斯鸠的著作就第一次包含了一种关于被他归类为“专制主义”的全面比较理论。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谓的专制主义是指欧洲之外的政体,其整个结构同欧洲“封建主义”所产生的原则相对立。但是,这一概念的普遍性保留着一种传统的地理涵义,强调气候和地形的影响“亚洲是世界上专制主义可以说是很自然地安家落户的地区。“继启蒙运动之余绪,东方专制主义观念在19世纪的好运已是众所周知的,在此无须赘述。完全可以说,自黑格尔(Hegel)以后,有关亚洲社会的基本观念大多保留下来,在学术上通常用以将欧洲历史——孟德斯鸠在封建主义中确定其最初特征,在绝对主义中识别其现代特征——同其他大陆的命运做截然对立的对比。
在这个世纪,马克思主义学者相信欧洲社会-经济发展连续阶段的普遍适用性,普遍认为,封建主义是世界范围的现象,涵盖欧洲、亚洲和非洲各国,因此,他们揭示和研究奥斯曼、埃及、摩洛哥、波斯、印度、蒙古和中国的封建主义。政治上反抗欧洲优越性这种帝国主义意识形态,导致了学术上把从一个大陆的历史得出的历史概念加以扩展,用以解释其他或所有大陆的演变。从未有任何一个术语像封建主义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普遍地推而广之,在实践中经常用来指介于部落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两极之间的、没有打上奴隶制烙印的任何社会形态。在这种用法中,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界定是,大土地所有权同小农生产相结合,剥削阶级用超经济强制的习惯方式——劳役、实物贡赋、货币地租——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另外,商品交换和劳动力流动也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复合体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的经济核心,它可以存在于许多各式各样的政治外壳下。换言之,基于一种不变的生产核心,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制是可选择的和外在的人工产物。这样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就同经济基础结构脱离了,后者单独构成这种实际的封建生产方式。从这种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中广泛流行的观点看,除了整个社会形态的基础是相同的农业秩序外,农业产权的类型、占有者阶级的性质以及国家的基质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地说,中世纪欧洲的主权分裂、臣属等级制和采邑制从任何意义上都不再是封建主义固有或本质的特征。即便它们完全不存在,但只要基于超经济强制和依服关系建立起大规模农业剥削和农民生产的结合体,就存在着一种封建社会形态。因此,明代中国、赛尔柱王朝时期的土耳其、萨菲王朝时期的波斯、莫卧儿王朝时期的印度、图伦(Tulunid)王朝时期的埃及、伍麦叶(Ummayad)王朝时期的叙利亚、穆拉比(Almoravid)王朝时期的摩洛哥以及瓦哈比派(Wahabite)时期的阿拉比亚(Arabia)都适用于“封建性”这一概念,与卡佩(Capetian)王朝时期的法国、诺曼人(Norman)时期的英国以及霍亨斯陶芬(Hohenstaufen)王朝时期的德国平起平坐。在这种研究中,三个有代表性的例子碰到一起。众所周知,鞑靼游牧部落联盟、拜占庭帝国和奥斯曼苏丹国被各自历史的严肃研究者说成是封建国家。他们认为,这三个国家上层建筑表面上同西方规范的差异掩盖了生产关系基础的趋同。因此,世界历史从一开始就有一种秘密的多样形式,因而西方发展的所有特权都化为乌有。在这种唯物主义历史学中,封建主义实际上变成一个涤罪大海,任何社会都可以在其中受到洗礼。
这种理论普世主义在科学上的实效可以从其导致的逻辑吊诡看出。如果封建生产方式可以在不考虑与之相伴的各种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的情况下加以界定,那么在地球任何地方,凡是原始部落社会形态被取代的地方它都会存在,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国际封建主义的欧洲舞台的独特动力应如何加以解释?还没有一个历史学家敢说,除了欧洲及其美洲外延,工业资本主义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会自发地发展起来。欧美恰恰是凭借着经济优势而征服世界其他地区,根据自己的帝国体系的需要和冲动,在国外阻碍或移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说从大西洋到太平洋所有地区有一个共同的封建主义经济基础,其差别仅仅是法律和政体形式,但却只有一个地区产生了工业革命并最终导致了一切地方的所有社会的改造,那么,其超越性成功的决定因素就应该在其独特的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寻找。结果,被贬黜为次要和非本质因素的法律和国家卷土重来,进行报复,显而易见地成为现代历史最重大突破的创造者。换言之,一旦整个主权和法律结构脱离了无所不在的封建主义经济,其阴影就会令人意外地笼罩这个世界:因为它变成了能够解释全部生产方式发展差异的唯一原则。这种无所不在的封建主义概念把各大陆的命运都变成纯粹地方方言的表面游戏。患色盲症的唯物主义不能辨别在同一历史区段的不同社会总体的现实而丰富的色谱,从而不可避免地沦落为一种刚愎自用的唯心主义。
解决这种吊诡的出路是明显的,但却不为人注意,那就是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界定。资本主义之前的所有的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都是用超经济强制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资本主义是历史上第一个用“纯粹”经济方式——工资契约——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的生产方式。那种工资契约是自由当事者之间的平等交换,但却每时每日地再生产出不平等和压迫。以前其他所有的剥削方式都是经过超经济制裁——亲缘、习俗、宗教、法律或政治——来运作的,因此在原则上始终不可能脱离这种经济关系来辨识它们。亲缘关系、宗教、法律或国家等“上层建筑”必然会参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的要素结构。他们直接介入压榨剩余的“内部”关系。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历史上第一次把经济作为一种形式上自足的秩序而区分出来,它们则为之提供“外部”前提条件。因此,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因为它们决定着显示其特征的超经济强制的类型。这些法定依附关系、产权和主权的具体形式决定着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而绝不仅仅是附属的或偶然的暂时现象;他们构成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生产方式的主要参数。因此,谨慎而严格地对这些法律和政治构造加以分类,乃是建立全面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类型学的一个前提。事实上,很显然,经济剥削同超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复杂迭盖(imbrication)使得各种可能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要比相对简单而广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演化范围宽广得多。到了工业帝国主义时代,后者成为他们共同的和非自愿的结局。
因此,任何先验地按照后者的整齐划一性来校准前者的尝试都会受到抵制。后部落的(post-tribal)、非奴隶制的、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多样性来源于他们压榨剩余的机制。直接生产者和生产手段——包括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如土地——总是通过流行的产权制度(法律和经济的交叉点)而受到剥削阶级的支配。但是,因为产权关系本身是直接体现在政治和意识形态秩序上的,后者的确常常公开调节着他们的分配(例如,限定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贵族,或不允许他们参与贸易活动),因而整个剥削机器往往向上扩展,深入到上层建筑领域里。马克思在给安年柯夫的信中写道:“社会关系总合起来构成了现在称之为产权(property,又译为“所有权”——译者注)的东西。”这并不是说,法律上的所有权本身仅仅是一种虚构或错觉,可以用一种对在它背后的经济基础结构的直接分析加以打破。这种做法会直接导致前面指出的那种逻辑混乱。这只是意味着,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法律上的产权既不能脱离经济生产,也不能脱离政治——意识形态权力而孤立存在。它在任何生产方式中的绝对中心地位正是来自于它同这两者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则变成直接的和正式的融合。因此,马克思《经济学手稿》(Grundrisse)中关键性的论述前资本主义的部分——这是他唯一一部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进行系统的理论比较的著作——实际上完全集中于深入分析欧洲、亚洲和美洲相继或当时存在的生产方式中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整部著作的主线就是,从原始部落社会到资本主义前夜,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及其在政治体制中的连锁关系。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特别把游牧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同所有的定居农业方式区分开;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说法不同,马克思认为,前者是以集体的不动产(土地)和个人动产(牲畜)为基K础的。因此,毫不奇怪,马克思强调指出:封建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私人的、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他对柯瓦列夫斯基(Kovalevsky)关于公共村社所有权的瓦解的评论在这方面特别发人深省。柯瓦列夫斯基是一位年轻的俄国历史学家。他赞赏马克思,并与之通信。他的著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专门论述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封建主义缓慢产生的过程。他并不把莫卧儿土地制度同欧洲土地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差异看成是微不足道的,而是承认,法律上帝国垄断土地所有权的延续,致使印度的封建化程度低于欧洲。但是,他指出,实际上,在英国人打破印度旧制度之前,一种扩大了的采邑制度及其彻底的分封等级制已经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尽管柯瓦列夫斯基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受到马克思著作的影响,而且马克思对这位俄国学者赠送的著作的未发表的评论的基调总体上是友好的,但是很显然,马克思一再批评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和伊斯兰社会——经济制度同欧洲封建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混为一谈的段落。在马克思驳斥莫卧儿印度具有封建生产关系的插入评语中,最鲜明犀利的一段话是:“在印度遇到‘采邑制度’‘纳款受职’【但是后者绝不是纯粹封建的,罗马就是证明】和庇荫制度,——柯瓦列夫斯基就根据这几点,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下的封建主义。顺便说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印度没有农奴制,而农奴制是一个重要因素。说到封建主(执行监督者的职务)不仅对不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障作用,则这在印度,除了教田以外,只起着不重要的作用(参照帕勒格雷夫)】;拉丁——日耳曼封建主义所特有的对于土地的歌颂(土地赞美歌)(参见毛勒著作)少见于印度,正如少见于罗马一样。印度的土地在任何地方也没有贵族气味,也就是说,例如印度土地并非不可以转让于非贵族!】但是柯瓦列夫斯基本人也看出了基本的差异:在莫卧儿大帝国的民法范围中没有世袭的司法权。”马克思在另一处尖锐地反驳了柯瓦列夫斯基的说法,即穆斯林对印度征服后,对农民实行伊斯兰的地亩税(kharaj),从而使自由财产转变成封建产权。他指出:“缴纳地亩税并不把他们的财产转变为封建性的,正如impot foncier(地亩税)不曾把法国人的土地财产转变为封建性的财产一样。”整个这一处,柯瓦列夫斯基(描写得)极为无力。印度国家的性质也同样不能和欧洲封建公国混为一谈:“依据印度法典,统治权不得由诸子平分;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大量源泉便被堵塞了。”
这些批判段落十分清晰地表明,马克思本人非常清楚把封建主义概念不分青红皂白地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地区的危险性,因此不赞成把德里(Delhi)苏丹国或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说成是封建社会。另外他的这些边注也表明,他是以一种极其透彻和敏锐的态度对待这些“上层建筑”形态,强调它们对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他在反驳柯瓦列夫斯基把伊斯兰征服后的印度农业社会描述成封建性的时候,他的论述实际上涵盖了法律、政治、社会、军事、司法、财政和意识形态等所有领域。这些论述如果不附加过多的引申,大概可以概括如下: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种全面的启发式清单与那几个经常被用于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相距何等之远。回到我们的本题上来,毫无疑问,在这一紧凑的定义里所表达的马克思本人关于封建主义的观点是把土耳其苏丹国排斥在外的——这个国家实际上在许多方面是印度莫卧儿王朝的启发者和榜样。
因此,当时人们所强烈感受到的欧洲历史形态和奥斯曼历史形态之间的反差也是实实在在的。土耳其社会-政治秩序同整个欧洲,无论是东欧还是西欧,有着根本的不同。实际上欧洲封建主义同于其毗邻的地区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它单独处于欧亚大陆的西方一隅。最初在中世纪初凯歌高奏的封建生产方式绝不仅仅是由一些基本的经济参量构成的。当然,农奴制为整个榨取剩余的体制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基础。但是,由剥削阶级掌握的大土地所有权同由受束缚的农民从事的小生产的结合——剩余劳动是从农民的徭役或实物捐中榨取的——一般来说是前工业世界的极其普遍的方式。实际上,凡是不基于奴隶制或游牧制度的后部落社会形态都显示了这种意义上的各种地主制形式。封建主义的单一性绝不仅仅取决于这种领主和农奴阶级的存在。正是他们在一种由分割的主权和层级(scalar)财产所有权组成的竖向体系中的特殊组织使得欧洲封建生产方式与众不同。效忠-封地-豁免权三者的混合产生了采邑制度本身,从而创造出完全独特的“统治和依附”(马克思的说法)模式。这种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所确立的直接生产者同占有其剩余劳动的非生产阶层之间的关系以及非生产者剥削阶级内部的关系的双重性质。因为采邑实质上是根据军事服役的表现而有条件的经济封地,附有支配在这块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司法权利。因此,它总是财产权和统治权的混合,一方面的片面性同另一方面的私人性是相配合的:有条件的占有权在结构上是同个人司法权相联系的。这样,土地绝对私有权的最初淡化是同一种阶梯式等级制中的公共权威的分裂相辅相成的。就乡村这一层次而言,其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个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剥削和管辖依附农民的个人权利。
与古典古代的贵族定居城市的情况不同,占有者阶级定居农村乃是这种结构所与生俱来的。需要行使领主保护和司法职能,决定了封建贵族在农村直接出面。这在中世纪的象征是城堡,以后又在“田园诗”中被理想化。个人财产权和权力——这是田园风光中的封建阶级的标志——因而就带有一种在生产活动中的组织角色,在欧洲的典型形式就是庄园。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庄园土地被分成领主不出租地产和佃户条地,这就往下再生产出整个封建制度所特有的层级经济结构。往上看,采邑的盛行在贵族内部造成一种独特的联系。效忠-封地-豁免权结合成一个复合体,从而造成了契约式“互惠”和非独立的“从属”的暧昧混合体。这就使得真正的封建贵族区别于其他生产方式中的其他武士剥削阶级。采邑分封是一种双边契约:效忠宣誓和分封行为束缚着双方,双方都必须尊重具体的义务和履行具体的职责。最大的罪过就是撕毁契约。无论是封臣还是领主都可能犯下这种罪过,从而使受伤害的一方得以自由行动。但是,这种双边契约也是上级对下级的等级统治:封臣是其领主的臣子,必须向其奉献自己的全部忠诚。封建贵族的混合气质因此就把“荣誉”和“效忠”结合成一种动态的紧张关系。这是古典古代的公民所未遇到的,希腊和罗马的公民只知道前者;这也是诸如土耳其苏丹体制的专制权威下的奴仆所未遇到的,他们只知道后者。契约的相互性和地位的不平等都融合在完整的采邑这一方式中。结果,产生出一种贵族意识形态。它使得等级傲慢和效忠谦卑相互兼容,法定义务和个人信诺相互兼容。这种封建准则的道德二元性源自于整个生产方式中的经济权力同政治权力的结合与分离。有条件的财产所有权决定了封臣在领主型社会等级制中的屈从地位,但是统治权的分裂又赋予采邑主支配更低的人的司法权力,这两方面都由整个贵族等级内部单子化个人之间的交易而变得郑重其事。在各个层次的保护和依附链条上,贵族权力和产权实质上都是个人的。这种政治-法律结构反过来有着更重大的后果。统治权的全面分裂使得自治城市能够在领主制度之间的空隙中成长起来。分立和普世的教会能够跨越所有的世俗公国,把文化技能和宗教制裁都集中于自己独立的僧侣组织中。另外,在中世纪各个王国里,一种等级会议制度发展起来,以三级会议的形式独特地体现出封建政体中的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特殊等级。这种等级会议制度的基本前提仍然是统治权的分散,从而赋予社会中的贵族统治阶级成员以私人司法和行政特权。因此,处于封建等级制顶端的、外在于个人义务和权利链条的君主国采取任何超封建关系行动时,就有必要取得贵族的集体同意。因此,中世纪议会乃是封臣向其宗主提供援助和咨询的传统做法的必要而必然的延伸。它们的功能的含混性——君主意志的工具和贵族反抗的手段——乃是源出于封建契约(既互惠又不平等)矛盾统一体本身。
众所周知,从地理上看,这种“充分”的封建复合体诞生在西欧大陆,即原卡罗林帝国的领土。它从那里缓慢地、不平衡地向外扩展,先是扩展到英国、西班牙和斯堪的纳维亚,然后不太彻底地扩展到东欧。在东欧,除了那个丧失了同西欧明确无误的基本亲和关系的地区外,它的构成要素和发展阶段发生了许多地方性的错位和扭曲,成为相对不发达的边缘。如此形成的欧洲封建主义的边界基本上不是由宗教,也不是由地形确定的,尽管这两种因素在表面上也有所作用。基督教世界不是与这种生产方式如影相随的:在中世纪的埃塞俄比亚(Ethiopia)和黎巴嫩(Lebanon)就没有封建主义制度。游牧方式很适合中亚、中东和北非许多干旱地区,因此在很长时期驻留在欧洲四周,除了大西洋,而欧洲恰恰最终从大西洋突围出来,称霸世界。但是,游牧方式和封建主义之间的边界并不是完全按照地形用直线划出来的。劫掠游牧方式的老巢,潘诺尼亚(Pannonian)平原和乌克兰草原,最终都融入欧洲的定居农业中。生于欧洲西部的封建主义是借助定居和示范的力量在东欧得到传播扩散。征服起了次要的补充作用。它在黎凡特地区最辉煌的成就也被证明是最昙花一现的。与在它之前和在它之后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这种封建生产方式没有导致范围极其广阔的帝国扩张主义。尽管各地的贵族阶级不断地极力通过军事侵略来扩大其权力领域,但是,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的权威裂变机制阻止任何地域性大帝国的形成。因此,大陆上各种不同种族社会之间不可能形成超越性的政治统一。一种共同的宗教和书面语把拥有不同文化和政体的国家联系在一起。欧洲封建主义的分散统治权使得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大迁移后在大陆上各种各样的居民和方言都可以存在。中世纪没有一个国家是建立在民族性基础上的;贵族往往流动,从一块领土移植到另一块领土。但正是欧洲王朝版图的破裂性使得在王朝统治下保持着种族和语言的多样性。封建生产方式本身完全是“前民族性”的,客观上造成了在后来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时代形成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可能性。欧洲封建主义是前后两种生产方式冲突和综合的产物,因此其最后一个特征是文化和政治领域的极度分殊和内部衍生。无论从哪种比较观点看,这绝不是欧洲大陆的无关紧要的特征。
封建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启蒙运动的发明。甚至从这个术语刚开始流传的时候起,就产生了争论:在获得这一名称的欧洲之外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众所周知,孟德斯鸠就曾宣称它绝无仅有,它是“一度在这个世界上发生过,但也许再也不会发生的事件”。同样著名的是伏尔泰的反对意见:“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形式,它以千差万别的行政机制存在于我们这个半球四分之三的地区。”显然,封建主义确实是一种制度“形式”,而不是一种转瞬即逝的“事件”。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它所附有的“行政机制差异”的范围之大,往往使得人们难以对它作出明确的界定。总的说来,用今天的眼光看,毫无疑问,具有更深刻历史意识的孟德斯鸠更接近真理。现代人的研究在世界上仅仅发现了一个地区,那里无可争议地曾经盛行过类似欧洲的那种封建主义。在欧亚大陆的另一端,在启蒙运动所熟悉的诸东方帝国之外,日本列岛显示了一种历史画面。在1853年(美国)舰队指挥官佩里(Perry)抵达横滨湾,从而结束了日本长期同外界隔绝的状况后,19世纪后期许多欧洲旅游者和观察家在日本都恍如看到了过去中世纪的景象。1853年后不到10年,马克思在明治维新前一年出版的《资本论》中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在我们这个世纪,学术界普遍认为日本曾经是一种真正的封建主义的历史地点。就我们这里的研究目的而言,对这个远东封建主义的主要兴趣在于,它独特地将与欧洲相似的结构和不同的动态结合起来。
日本封建主义是经过长期酝酿,自14和15世纪起发展起来的一种发达的生产方式。它具有与欧洲封建主义相同的基本组合:效忠-封地-豁免权混合成一种采邑制度,构成基本的政治法律架构,在这种架构下,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日本完全再现了军事服役、有条件的土地占有制和领主司法权之间的联系。另外,领主、封臣和部曲之间的梯型等级制也同样构成宗主和附庸的链条。一个骑士贵族构成世袭统治阶级,农民在法律上也以几乎与庄园农奴制(glebe serfdom)相同的方式被束缚于土地。当然,日本的封建主义也有自身的地方特点,从而与欧洲封建主义有所不同。水稻耕作的技术条件决定了它的独特的乡村结构:没有三圃制。日本庄园很少有领主自己经营的土地或家用农田。更重要的是,在乡村之上,在领主和总领主之间的关系中,效忠关系往往高于封地关系:主仆之间的“人际”纽带历来比受封的“物质”纽带更牢固。与欧洲相比,封建契约不那么具有契约性,也不那么明确:臣仆的义务更广泛,而主人的权利更武断。就荣誉和服从,互惠和不平等之间的平衡——这是封建关系的标志——而言,日本历来更强调后者。尽管同所有真正的封建社会一样,氏族组织正在被取而代之,但是主仆关系的压迫性“法规”来自于亲缘关系的代码,而不是法律成分;领主对臣仆的权威比欧洲更具有家长制特点。这里既没有大领主犯罪的概念,也没有分封领主法庭;法制观念总的来说是极其有限的。日本领主内部等级制所具有的这种更强烈的威权主义不对称性质造成了一种极其关键的重大后果,即无论是地区还是全国都没有等级会议制度。这无疑是日本封建主义同欧洲封建主义(如果我们把他们当作自我封闭的结构)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界线。
但是,除了这些次要的重大差异外,从总体上看,这两种历史形态之间的基本相似性是明白无误的。最重要的是,日本封建主义也同样具有下述基本特征:被严格分割的统治权,层级私人土地占有制。在德川幕府时代的日本,统治权的分割获得比欧洲任何国家都更有组织,更系统和更稳定的形式;层级私人土地占有制在日本比在中世纪欧洲更具有普遍性,因为日本农村根本没有自由土地。位于欧亚大陆两端的这两种中的封建主义现象的基本相似性最终在各自地区后来的命运中得到最引人注目的证实。众所周知,欧洲封建主义导致了资本主义。正是欧洲封建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产生出一种大陆范围的资本原始积累的要素,而且,正是中世纪的社会秩序导致和酝酿了与之相伴的市民阶级的兴起。由工业革命造就的充分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欧洲给予全球的礼物和祸害。在20世纪后半期的今天,只有一个欧洲及其海外定居区之外的重要地区获得发达的工业资本主义。这就是日本。正如现代历史学研究充分证明的,日本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前提深深地植根于在19世纪后期令马克思和其他许多欧洲人惊讶不已的日本封建主义。因为世界其他地区都没有这种有利于迅速工业化的内部因素。同西欧一样,封建社会的农业已经造就了引人瞩目的生产力:也许比今天印度洋和南亚大部分地区还要高。另外,普遍出现以市场为中心的地主制经济,农村商业化的总指数之高也令人惊叹:可能占全部产量的一半甚至更多。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封建晚期的日本出现了一种城市化趋势,除了同时代的欧洲外,在世界其他地方可能都没有可与之相提并论的现象:18世纪初,日本首都江户比伦敦或巴黎还宏大,日本大约有十分之一的居民生活在1万人以上的城市里。最后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日本的教育程度不逊于西欧最发达的国家,日本被西方打开门户前夕,大约40%-50%的成年男子都识字。明治维新之所以能够以雷霆万钧之势迅速而成功地将工业资本主义移植到日本,其决定性的历史前提在于德川时代封建主义的遗产,即独树一帜的发达社会。
但是,欧洲的发展同日本的发展也有一个重大的差异。尽管日本最终实现了比任何欧洲或北美国家更迅速的工业化,但它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向资本主义剧烈转变的基本动力是外生的(exogenous)。正是西方帝国主义对日本封建主义的冲击,促使内部力量展开对传统秩序的全面改造。这些变革的深度绝不是德川体制所能容纳的。当1853年佩里的舰队在横滨逗留时,除去其他方面不说,日本同使之感到威胁的欧美列强之间的历史差距是极其巨大的。日本农业再分配方面高度商业化了,但在生产方面远不是如此。封建贡赋(主要是实物捐)依然占去剩余产品的大部分,尽管后来变成现金形式。直接为市场进行的生产在整个农业经济中依然是次要的。日本城市是庞大的城市聚落,拥有严密的金融和交换机构。但是,制造业依然是原始的,由组织成传统行会的手工业支配着;工厂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还没有形成任何规模较大的雇佣劳动;技术也十分简单原始。日本的教育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同西方对手相比使得大约二分之一的人具有读写能力。整个国家的文化明显地落后;科学完全停滞,法律几乎毫无进化,哲学几乎没有,更遑论政治和经济理论了;批判性史学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换言之,没有任何能够稍微同文艺复兴相提并论的东西。因此,很自然地,国家结构本身是支离破碎和僵化的。日本有着漫长而丰富的封建主义经历,但是它从未产生出绝对主义。在工业化的西方入侵之前,德川幕府统治日本列岛两个半世纪之久,实现了长治久安,恪守着严格的秩序,但是它的体制恰恰与绝对主义国家相反。幕府没有垄断日本的强制手段,各地大名保持着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加起来比幕府本身的军队多。它没有实施任何统一的法律,它的法规基本上只通行于全国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地区。它没有任何能够在自己拥有宗主权的全部地区发号施令的行政机构,各主要采邑都有自己的自主的行政机构。它不征收全国性赋税,因为四分之三的土地在其财政管辖之外。它不进行外交活动,因为官方闭关自守的政策禁止同外界建立任何正常的联系。军队、财政、官僚机构、法制和外交——欧洲绝对主义的各种重要制度机构——在日本要么残缺不全,要么毫无踪影。日本同欧洲这两个封建主义家园在这方面的政治差距显示和概括了他们的历史发展的深刻差异。在此,对封建主义在各自发展轨迹中的“地位”而不是两者的“性质”做一个比较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给人以启迪。
我们已经看到,欧洲封建生产方式是在此之前的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动荡和瓦解而释放出的一些因素融合而成的,即古典古代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和边缘部落居民的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在黑暗时代,拉丁-日耳曼综合体最终产生出新的欧洲封建主义文明。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各个社会的具体历史受到这种孕育出封建主义的初始综合体的影响。一种对日本封建主义完全孤立的经历的思考强调了一个重要的普遍真理——我们将此归功于马克思:一种生产方式的起源(genesis)应该总是不同于它的结构。因为同样组合的结构可以是通过一些不同的“途径”成为现实的。构成性因素可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系列从原有的生产方式中释放出来,然后再相互绞合,形成一个诸如此类的严密的自我繁衍的系统。例如,在日本封建主义之前既没有“奴隶制”,也没有“部落制”历史。它是一个基于国家土地垄断的中国化的帝国体制缓慢瓦解的产物。公元前七八世纪开创的大宝国家(Taihō State)受到中国的影响,属于一种与罗马帝国全然不同的帝国类型。在日本,奴隶制是微不足道的,没有市政自由权,私人土地所有权也被废除了。从9世纪到16世纪,大宝律令(Taihō Codes)所制定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体逐渐失序,是一个内部自发的过程。当时没有类似欧洲蛮族大迁移造成的外来入侵。唯一重大的外部威胁是13世纪蒙古人的海上进攻,而这次进攻也被挫败了。因此,日本向封建主义转变的机制完全不同于欧洲。在欧洲,两种彼此冲突的生产方式发生灾难性的崩溃和解体,导致严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倒退,但是这反而为在这种解体中诞生的新生产方式以后的活跃发展扫清了道路。而日本的情况是,中央集权帝国经历了极其漫长的衰落;在帝国国家架构之内,地方武士贵族悄悄地篡夺了各省的土地,并且窃据了军事权力;经过7个世纪的持续发展,最终出现了一个实际上完全封建割据的局面。这种“从内部”发生的不自觉的封建化过程最终把独立的领土权重新组成一种有组织的封建宗主关系金字塔。德川幕府就是这一漫长历史进程的终极滞留产物。
换言之,日本封建主义的整个发生系谱(genealogy)显然同欧洲封建主义的兴起形成一种对照。欣泽的著作中有一些对封建主义性质和影响的分析是极其深刻的,但是他错误地认为,在这方面日本和欧洲有着极其相似的经历。在他看来,各地的封建主义都是由于发展中的部落社会经由一个前一个帝国的外壳而发生“偏移”(Ablenkung)造成的,使得其形成国家的路线偏移到一种独特的形式中。他反对任何直线进化论,坚持强调帝国影响和部落影响“交织”(Verflechtung)局势对造就真正的封建主义的必要性。因此,罗马帝国后的西欧封建主义的产生就能够同大宝帝国后日本封建主义的产生相提并论,因为在这两个实例中,正是不同的“外部结合”(日耳曼|罗马和日本|中国)决定了这种秩序的形成。“封建主义不是民族内部发展的产物,而是世界历史格局的产物。”这种比较的失误在于,它首先假设中国式帝国和罗马帝国除了抽象的帝国名称外还有很多相似之处。实际上,安东尼时期(Antonine)的罗马和唐代中国及其复制品大宝时代的日本是根本不同的文明,各自建立在不同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正是封建主义道路的多样性,而不是它们的统一性,才是同一种历史形态分别在欧亚两端独立出现所提供的基本启示。在这种有着根本不同起源的背景下,欧洲和日本封建主义在结构上的相似性反而更引人注目:这最雄辩地说明,一种生产方式一旦形成,就“远离”最初产生的前提,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而不断造就自己严密的统一体。封建生产方式有自身的秩序和必然性,在两种极其不同的环境中,当转变完成以后,就都服从于相同的严密逻辑。引人注目的不仅是首先在欧洲形成的封建主义的主要结构在日本又被复制出来,而且或许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结构具有明显相似的历史后果。众所周知,在日本,地主制的发展,商业资本的成长,教育的普及,使得这个国家成为非欧世界唯一能够同欧洲、北美和澳洲一起向工业资本主义进军的重要地区。
然而,尽管我们强调欧洲和日本封建主义作为内部结合紧密的生产方式具有基本的相似性,但是毕竟有一个明白无误的重大事实,即它们的发展结果不同。自文艺复兴时代起,欧洲在自身冲动的驱使下,在不断的全球性扩张的过程中,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近代早期国际范围的原始资本积累最终启动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是生产力的一次宏伟的自燃,而这种生产力的能量之大和影响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日本没有发生类似的情况。尽管在德川时代有许多进步,但其内部毫无这种发展的迹象。由于欧美帝国主义的冲击,才摧毁了日本旧的政治秩序;由于西方技术的输入,才造成了它利用本身社会经济遗产的素材实现工业化的可能。当帝国主义成为一种征服世界的体系时,封建主义使得日本——在亚洲、非洲和印第安人美洲社会中独一无二地——跻于先进资本主义的行列,但是由于地处太平洋的孤立位置,他不能产生出具有自身动力的民族资本主义。因此,这种封建生产方式内部没有必然推动它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冲动。比较历史的具体记录表明,简单化的进化论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尽管共同的封建主义阶段把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欧洲历史的特殊性,使之同日本历史分道扬镳的特殊性,是什么呢?答案肯定在于古典古代的永久性遗产。罗马帝国这个古典古代的最后形式本身自然不能实现向资本主义的转变。古典的宇宙观注定了它的灾难性倒退,因为根据这种宇宙观的秩序,在文明的日程表上没有其他实际的先例。早期封建主义更为原始的社会现实是其崩溃的产物,是由内部酝酿的,而由外部完成的。中世纪的欧洲经过长期酝酿,到近代早期产生出缓慢而隐蔽的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的因素。但是使得欧洲独一无二地过渡到资本主义的,是古代和封建主义的联结(concatenation)。换言之,要想揭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出现的秘密,就必须坚决抛弃任何简单的进化概念,即认为一种较低的生产方式被一种较高的生产方式所包摄,一种生产方式完全是通过一种有机的内在连续过程而自发地产生于并取代另一种生产方式。马克思正确地强调了生产方式的起源和结构之间的差别。但是他也试图补充说明,后者的再生产一旦确立,就会完全吸收或抹掉前者的痕迹。例如,他曾经写道,一种生产方式的“前提”,这些前提作为这样的历史前提已经成为过去,因而属于资本的形成史,但决不属于资本的现代史,也就是说,不属于受资本统治的生产方式的实际体系。······资本的生成的条件,不属于以资本为前提的生产方式的范围,而是资本以前的资本生成的史前阶段,就像地球从流动的火海和气海的状态变为地球现在的形态所经历的过程,处于已经形成的地球的生命的彼岸一样”。
事实上,甚至高唱凯歌行进的资本主义本身——第一个变成真正全球性的生产方式——也绝不仅仅是收容和消化了它在自己发展道路上所遇到的和征服的各种原有的生产方式。在此之前的欧洲封建主义更不会这样做。没有任何一种统一的目的论能够以这种方式支配着迂回曲折而分道扬镳的历史轨道。因为众所周知,具体的社会形态通常都包含着若干属于不同时代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生产方式。实际上,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的兴起,只有打破历史时间总体直线发展观念才能获得解释。通向资本主义的历程不是展现了一种循序渐进的编年史(在这种编年史中,一个阶段继承和取代另一个阶段,又产生出一个将会取代它的后继阶段),而是显示出一种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另一种生产方式遗产的存留效应(remanence),这种遗产的符咒在向第三种生产方式过渡时的活化作用(reactivation)。欧洲相比日本所具有的优势就在于它的古典前身,即使在黑暗时代到来后,它也没有在其“身后”消失,而是在其“前方”的某些基本方面保存下来。在这种意义上,欧洲封建主义的具体历史起源不同于变成了地球完成结构的火和气,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对其最后的解体也有着实实在在的影响。因此,迄本世纪为止欧洲历史上三大生产方式的实际历史阶段(temporality)就根本不是进化编年史的那种时空连续体。与所有的历史主义的假设不同,前两种生产方式的时间在某些层次上似乎发生了颠倒,而造成了向最后一种生产方式的根本转换。与所有的结构主义假设不同,并不存在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两种被视为毗邻的封闭的体系)位移的自动机制。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的联结必然在欧洲产生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关系不仅仅是历时系列,而且在某个阶段也是共时组合。在封建主义的现在中,古典的过去再次苏醒,帮助资本主义的未来兴起,它既比想象的更远离后者,又令人惊讶地更接近于后者。因为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诞生也伴随着古代的再生。文艺复兴尽管遭到了各种批判和修正,但始终是整个欧洲历史的关节点;既是史无前例的空间扩张的时刻,又是同样史无前例的时间复苏的时刻。正是在这个关节点上,由于古代世界的重新发现和新世界的发现,欧洲国家体系获得了一种彻底的独特性。一种无所不在的全球性权力最终成为这种独特性的结果,也结束了这种独特性。
欧洲发展所特有的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的联结可以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一些起源痕迹中看到,这些起源痕迹使欧洲有别于日本(更不用说伊斯兰或中国)的经历。首先,城市的地位和演变就迥然不同。众所周知,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得城乡之间产生了动态对立;其结构固有的统治权的分割使得自治的城市飞地有可能在农村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成长为生产中心,而不是有特权的或寄生的消费或行政中心——马克思认为后者是亚洲的典型模式,这样,封建秩序就促成了一种其他文明所没有的城市活力,这是在日本和欧洲都能看到的同样结果。但是,中世纪欧洲和日本的城市也有一个关键性的差异。前者所达到的密度和所拥有的自治程度是后者所没有的:这两点在整个封建秩序中的特殊分量在欧洲比在日本要大得多。日本城市化的主要浪潮来的相对晚些,是从16世纪开始的,而且主要是少数大城市的集中。另外,日本城市从未获得持久的市政自治。它们最辉煌的时期也是领主或幕府大名对它们的控制达到最大限度的时期。相反,在欧洲,封建主义的普遍结构也使基于手工业的生产城市得以成长,但是从当地向封建主义转变的特殊形式中产生的具体的社会结构,从一开始就保证了对城市和市政的大得多的“投入”(input)。因为众所周知,历史的实际运动绝不是从一种纯粹的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简单转变,而总是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结构,其中有若干种生产方式相互交织在一起,尽管有一种占主导地位。当然,这就是为什么在罗马和日耳曼世界本身早已消失以后,封建生产方式之前的古代和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决定性影响还能够在欧洲中世纪社会结构内部保留下来的原因。欧洲封建主义从一开始就享受着一种市政遗产,这种遗产“填充”了新生产方式留下的空间,并且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更积极活跃地有助于城市发展。许多人已经指出了最能表明古代在中世纪欧洲特有的城市形式中所起的直接作用的证据:自11世纪的“执政官”起,意大利在这种发展中的领先地位,以及在其最初的宪政体制中采用了罗马的徽章。诸如城市公民(citizenry)的整个社会和法律概念都带有古典的记忆和来源,而在欧洲之外的地方绝没有这种概念。当然,封建生产方式一旦确立,在意大利和北方逐渐形成的城市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就根本不同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社会经济基础,尽管它们从中继承了许多上层建筑的传统:自由的手工业劳动使它们永远同自己的前身分道扬镳,尽管更原始,但也能发挥更大的创造性。用韦伯的比喻说,古典世界的城市文化如同安泰俄斯(Antaeus——希腊神话中的巨人,一接触他的母亲大地女神就能获得新的力量——译者注)一样,在中世纪深陷于农村大地,从而在近代早期的城市社会中更强壮、更自由地重新站立起来。在日本就没有发生这种历史进程,更无须说亚洲大帝国了——那些阿拉伯、突厥、印度和中国的大帝国从未经历封建主义。欧洲的城市——公社、共和国、僭主政治——是这个大陆特有的混合发展的独特产物。
与此同时,欧洲封建主义的农村也经历了其他地方所没有的演变。前面已经强调了采邑制度作为一种土地产权类型的极端罕见性。在伊斯兰的庞大国家里或者在中国连绵不断的王朝之下,根本没有这种制度。这两者都有各自独特的农村土地占有方式。尽管日本封建主义显示了界定欧洲中世纪秩序的同样的效忠-封地-豁免权的纽带,但是它从未显示出近代早期欧洲特有的土地产权的决定性改造。纯粹的封建生产方式的特点是,赋予世袭贵族阶级的、有条件的私人土地产权。正如马克思所看到的,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私人性或个人性,使之同欧洲和日本之外的各种土地制度截然分开,在其他地方,国家对土地的正式垄断,无论是在开始时还是永久性的,都对应于远不如欧洲骑士或日本武士那么严格的“贵族”占有阶级。但是,再说一遍,由于在文艺复兴时代,欧洲的有条件的私人土地产权向绝对的私人土地产权转变,欧洲的发展就与日本分道扬镳了。在这里,同样重要的是,罗马法的古典遗产促成了这种决定性的进步,并使之法典化。罗马法规定的所有权——古代商品经济的最高法律体现——一直等待着时机;一旦商品关系在封建欧洲得到普及,再次需要它的那种准确性和明晰性,他就会被再次发现和重新起作用。为了确定欧洲通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同世界其他地区发展不同的特殊性,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Zasulich)的信中写道:“在这种西方的运动中,问题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他的意思是指,资本主义农业剥夺小农所有制。他相信,俄国可以从公社农民所有权直接转变到社会主义,从而避免这种情况。但是,如果在稍微不同的意义上加以使用,这种说法就包含着一个深刻的真理:在土地贵族内部,从一种私人产权形式——有条件的——转变成另一种私人产权——绝对的——乃是资本主义兴起的必要准备,而且标志着欧洲把其他所有农业体系抛在身后的时刻。在漫长的转变时代,从数量上讲,土地依然是整个大陆的主要财富来源,因此,无限制的和世袭的私人土地产权的巩固就成为解放生产要素、实现资本积累的一个基本步骤。欧洲贵族在近代早期所伸张的“限制转让权”(vinculism)就显示了促成自由土地市场的客观压力,而自由的土地市场最终将产生出资本主义农业。的确,由于罗马法的复兴而产生的法律秩序为城市和乡村成功地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了一般的法律条件。所有权的安全,契约的稳定,对当事人之间经济交易的保护和可预见性,都得到成文民法的保障,而这些是其他地方所没有的。伊斯兰律法即使涉及到不动产,也含混不清;它与宗教纠缠在一起,因此解释起来众说纷纭。中国的法律完全是为了惩罚和镇压几乎不涉及民事关系,根本不能为紧急活动提供一个稳定的架构。日本的法律很原始,很不完整,只是在各种领地法令的交叉点上刚刚出现由法院负责的商业法。与所有这些法律不同,罗马法为买卖、租赁、雇佣、借债和商品检验提供了一个系统而严密的架构,在欧洲的新条件下,罗马法经过改造,并且被古代所没有的一批职业法学家和律师大力推广,其影响乃是推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整个大陆迅速形成的一个基本制度前提。
另外,罗马法的复兴也伴随着或带来了对可以说是整个古典世界文化遗产的重新利用。在近代早期,古代的哲学、历史、政治和科学思想——更无须说文学和建筑学——突然获得了新的活力和现实性。具有批判和理性因素的古典文化比其他大陆文明更容易造成复兴之势。不仅这些因素本身比其他大陆的类似因素更先进,而且由于两个时代的巨大宗教鸿沟,他们与当下脱钩。因此,古典思想绝不会被当作脆弱而无关痛痒的传统而被保存起来,即使在中世纪他们被有选择地吸收的时候,它们始终保留着一种敌对的侵蚀性的内容,一种非基督教宇宙观。一旦新的社会条件本身使得欧洲思想家们能够逐渐清醒地回顾过去,超越他们同古代之间的深渊,古典思想最伟大的作品的根本活力就会充分地显露出来,结果,众所周知,由于在特殊的历史展示中古典世界高于中世纪世界,就出现了一种知识和艺术的革命。哥白尼的天文学,蒙田(Montaigne)的哲学,马基雅维利的政治学,克拉伦顿(Clarendon)的历史学,格老修斯(Glotius)的法学,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受益于古代的信息。现代物理学的诞生本身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在一种古典遗产的旗号——新柏拉图主义——下否定另一种古典遗产——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形式,前者启发了它的“动力学”自然观。愈益注重分析的世俗文化逐渐发展起来,尽管还有许多神学的障碍和反复。但毕竟是大概能最明确无误地使欧洲同前工业时代其他所有主要文明地区截然分开的一个历史现象。日本封建社会在德川时代实际上根本没有遇到相反的意识形态潮流,其墨守成规的传统主义提供了一个尤其明显的反例。尽管日本的经济生气勃勃,但在知识方面的停滞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个国家有意识的自我孤立。但是,在这个方面,欧洲封建主义也是从最初的起源上就具有相对于日本的优势。
日本的封建生产方式源出于一种帝国秩序(其结构借鉴自国外)的缓慢退化,而最终是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条件下稳定下来。而欧洲的封建生产方式则是在广阔的大陆上以前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秩序正面交锋中产生的,其滞后效应波及到更广阔的多的地理空间。日本的岛国封建主义是逐渐内倾,偏离最初大宝国家以整个远东为母体的方向。欧洲的大陆封建主义是向外发展,原因在于,最初造就它的综合体本身就具有种族的多样性,而随着这种生产方式扩展到它原来在卡罗林王国的故乡之外后,这种多样性实际上更扩大了,最终产生出一种极其复杂的王朝和雏形民族的拼图。在中世纪,这种复杂的多样性保障了教会的自治(教会从未像在古代那样屈从于一个帝国统治权),促成了等级会议的出现(通常是在当时发生军事冲突时,一个君主国或公国为了对付另一个君主国或公国的进攻而把当地贵族召集起来开会)。教会的独立和等级代议制两者因而也就成为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特征,而在封建主义的日本则从未有过。从这种意义看,它们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国际性的产物。这一点也是为什么欧洲封建主义的命运与日本封建主义的命运有如此重大差异的深刻原因之一。欧洲中世纪晚期众多的、杂乱无章的政治单位,到近代早期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有内在联系的国家体系。外交的诞生使得在一个政治舞台中这种因战争、结盟、贸易、联姻或宣传而新近造成的多元伙伴组合正规化了,其约束和规则变得越来越明确。这是一种高度整合而又极其分散的体系。它的形成所造成的交叉文化的丰富性和创造力也是前工业时代欧洲的特征之一。近代早期的知识成就大概与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不存在这种政治组合。外交活动的制度化是文艺复兴的一个发明,以后很长时间也一直是欧洲的一个特征。
文艺复兴既是古代和封建主义并存从而突然产生出最独特也最令人瞠目的果实的时刻,同时也是欧洲在活力和扩张方面超出了其他大陆的历史转折点。在这个时期星期的独特的新型国家就是绝对主义。近代早期的绝对主义君主国完全是一种欧洲现象。实际上,它们是这整个地区领先的政治形式。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日本的演进正是在这里停顿了:这种远东封建主义从未发展成绝对主义。换言之,欧洲封建主义所产生的绝对主义是其政治领先的标志。作为文艺复兴的一个果实,绝对主义的形成乃是由自封建主义之前延续至今的漫长历史造就的,而在近代早期的黎明时分又被呼唤出来。这是到启蒙运动结束时为止欧洲的主要国家结构,它的兴起是同欧洲列强开发整个地球,开始取得全球霸权同时发生的。就其性质和结构而言,欧洲的绝对主义君主国依然是封建国家,是原来在中世纪处于支配地位的贵族阶级的统治机器。但是,在诞生出他们的西欧,他们所统治的社会结构是在国际范围内的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复杂组合,后者包括一个逐步上升的城市资产阶级以及逐步扩大的资本原始积累。正是在各个社会内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的相互交织造就了各种过渡性的绝对主义国家形式。新时期的王权国家结束了纯粹封建生产方式特有的统治权分裂的局面,但是本身从未变成完全统一的政体,这种变化最终是取决于商业和制造业资本主义的扩展所带来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扩大,后者往往能够瓦解农村的基本封建关系。但是,农奴制的消失并不意味着榨取直接生产者剩余劳动的超经济强制方式的废除。土地贵族在经济中依然占有大量基本生产手段,在整个政权机器中依然占据着大多数位置。封建强制是向上转移,集中到中央集权的君主国;在更新了的国家结构里,贵族往往不得不用自己的等级会议代议制来换取官僚机构中的职务。这种过程中的尖锐矛盾造成了许多次贵族造反;王权经常严厉地对付贵族阶级的成员。“绝对主义”这个术语本身——细究起来,实际上一直是一个不恰当的名称——就是新的君主国复合体压在贵族秩序之上的一个证据。
但是,欧洲的绝对主义君主国毕竟有一个基本特征,使之区别于世界其他地方流行的、无数种由一个君主所体现或控制的专制、专横或暴虐的统治。王权国家政治权势的增强,所伴随的不是贵族土地所有权经济安全的降低,而是普遍的私人产权相应的扩大。“绝对主义”公共权威得以建立的时代,也是“绝对”私人产权不断加强的时代。正是这种重大的社会差异使波旁、哈布斯堡、都铎和瓦萨君主国有别于欧洲以外的苏丹国、帝国和幕府。与欧洲大地上的奥斯曼国家相邂逅的同时代人都经常敏锐地意识到这种巨大的差别。绝对主义并不意味着贵族统治的终结,相反,它保护和维持着世袭贵族阶级在欧洲的社会统治。主持着新君主国的国王绝不会僭越自己权力的看不见的界限,他们本人所从属的那个阶级的再生产的物质条件的界限。一般地说,这些君主知道自己属于环绕在四周的贵族中的一员;他们个人的身份荣耀是建立在集体情感的牢固性上的。因此,当资本在金光熠熠的上层建筑下面慢慢积累起来,并且对他们产生越来越大的重力作用时,欧洲近代早期的贵族地主在此时高居于他们的君主国里并且通过君主国维持着自己的历史优势。拥有经济保障、社会特权和成熟的文化的贵族依然掌握着统治权,而绝对主义国家则调整着自己的优先次序,把重心转向在西欧混合社会结构中稳步发展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