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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被混用的新自由主義——兼談對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的翻譯

2004 |李小科|世紀中國


[提要]
 在英文中,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代表兩個有著截然不同的主張和訴求的思想流派,且本來分屬政治哲學和經濟學兩個不同的學科語境。由於它們都被翻譯成“新自由主義”,當前國內學術普遍在批判Neo-Liberalism時,導致批判本身的錯位和人們對New Liberalism的很大誤解。將New Liberalism譯爲“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統一譯爲“‘新’自由主義”或“新古典自由主義”有利於正本清源,促進學術對話。

 [關鍵字]
 自由主義 古典自由主義 新自由主義 新古典自由主義

 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裏,大陸各類報刊刊登了大量批判新自由主義的文章和著作。就文章而言,筆者在今年4月底利用CNKI數位圖書館進行的一次“新自由主義”檢索表明,2003-2004年大陸公開發表的各類批判性文章中,以“新自由主義”爲題的有117篇,其中92篇爲2004年發表;以“新自由主義”爲關鍵字進行討論的文章有97篇,其中62篇爲2004年發表。在此期間,出版的批判性著作有《新自由主義評析》(社會文獻出版社2004)、《新自由主義思潮》(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和《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等。正爲因爲如此,有的學者稱2004年爲中國大陸的“新自由主義”批判年

 權威專家和媒體對“新自由主義”的協同批判,已給許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過,我們在批判各自所理解的新自由主義的時候,許多人似乎並沒有太多考慮作爲漢語的“新自由主義”一詞所蘊涵的另外一層意思。因爲,英文中的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另拼爲Neoliberalism)往往都被人們譯成“新自由主義”,[1-p53]而這兩種“主義”卻恰好指的是在二十世紀西方社會中並存和爭執著的、有著相反訴求的兩股不同思想流派更有甚者,有的研究完全依據中譯本,並不清楚有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之分,以至於將自己批判的Neoliberalism意義上的新自由主義,“望文生義”地標注爲New Liberalism[2-p11]1。

 另外,此前刊載在在國內哲學權威刊物《哲學研究》和《哲學動態》上的相關文章,在使用“新自由主義”一詞的時候,也沒有大注意這二者之間的細分和差異,即將原本屬於New Liberalism一方的羅爾斯、德沃金與屬於Neo-Liberalism一脈的哈耶克、弗裏德曼、諾齊克等不加細分地同列爲新自由主義[3-p40-43] [4-p42-44] [5-p75, p81]。

 爲了使廣大讀者對“新自由主義”所蘊涵的內容有一個比較清楚、全面的瞭解,本文試圖儘量繞開對以上諸多批判的評論,轉而從西方政治哲學史的專業領域出發,做幾點必要的說明和澄清,以期讓更多的讀者知道,我們現下所批判的“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實際上是從語詞上對西方政治哲學史上早已存在的另外一種新自由主義(New Liberalism)的“劫持”。

 一、此“‘新’自”(Neo-Liberalism)非彼“新自”(New Liberalism)2
 在西方學術界,作爲New Liberalism的新自由主義和作爲Neo-Liberalism的“新”自由主義3,是兩股有著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主張和訴求的學說。它們之間的差異表現在多方面。

 這種差異當然首先表現在各自所使用的英文名稱的詞形和發音上。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之間明顯存在著拼寫方式的不同,在讀音上也有比較細微的區別4,用漢語的習慣來說就是“近音不同字”。

 從嚴格的詞義辨析角度來講,“new”和“neo-”雖然都有漢語所說的“新”之意,但“neo-”所說的“新”更多地具有“複製、模仿(copy)先前事物”[6-pB8]之意味。例如,“neoclassical architecture”意指仿古希臘羅馬之建築;還有,在西方哲學中,大凡有“復興、復古、返回”口號和傾向的“新柏拉圖主義”、“新托馬斯主義”、“新康得主義”等,它們的英文名稱都戴著“neo-”這頂仿古的“新”帽子[7-p258-259]。

 另外,中西方學者曾經用“new”和“neo-”分別與 “Confucianism”之組合去區分中國哲學史中的宋明新儒家和二十世紀以來的當代新儒學;即,把以敘接被佛道中斷千餘年的孔孟儒學爲己任的宋明新儒家”譯爲Neo-Confucianism[Eb/01] [8-p92] [9-p643],而將二十世紀以來的當代“新儒學”譯爲New Confucianism[EB/02]。不同的是,對於中國的儒學來說,Neo-Confucianism在時間上早於New Confucianism,且二者更多的是一種沿承關係;而對於西方自由主義來說,New Liberalism無論在邏輯上還是時間上都要先於Neo-Liberalism,且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前者的批判和否定。今天,中國學者在批判“新自由主義”的時候,應該明白New Liberalism與Neo-Liberalism之間有差異,就像西方學者應該瞭解中國思想史上有“新儒家”和“新儒學”之別一樣。

 其次,我們從西方學者對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的界定,也可看出“新自由主義”與“‘新’自由主義”之間的不同。此處謹以“維基自由大百科全書”的解釋爲例:

 新自由主義(New Liberalism)
 新自由主義也被稱作“現代自由主義”或“社會自由主義”),是一種主張政府對經濟進行廣泛管理和部分干涉的政治經濟立場;不過,新自由主義的這種立場要比社會民主黨人所主張的規範和干涉要小得多。新自由主義的思想基礎是,社會雖無權從道德上去教化她的公民,但保障每一個公民擁有平等的機會卻又是社會的任務。

 新自由主義是生活於20世紀的自由主義者對19世紀古典自由主義的一種回應。新自由主義者更爲注重和強調積極(肯定)的自由,致力於提高社會弱勢群體和貧困成員的自由。
 不能把新自由主義與“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混同起來。後者出現於二十世紀晚期,它倡導一種全球性經濟體制,主張建立自由市場合作組織。由於“新”自由主義非常反感新自由主義者或後者所內含的New和Social之含義,因此,格外注意對二者的區分。[EB/03]

 “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
 “新”自由主義通常被用以描述形成於20世紀70年代,並在80年代逐漸取得主導地位的一種政治-經濟哲學。“新”自由主義鄙視或反對政府對經濟的直接干涉,轉而強調通過用鼓勵自由市場、減少對商業運行和經濟“發展”進行限制的手段來取得進步,實現社會正義。“新”自由主義的主持者們主張,在自由貿易、自由市場和資本主義體制下,社會純收益在任何情況下都超過其支出。[EB/04]

 Neoliberalism(“新”自由主義)並不是約翰•杜威、伍德•威爾遜、約翰•M•凱因斯、弗蘭克林•羅斯福,或英國工党意義上的new liberalism (新自由主義),而是19世紀的人們所理解的“古典自由主義”的現代版。[EB/05]

 第三、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的不同,更表現在它們與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 Liberalism)的沿承關係上。新自由主義是通過擴大和改變傳統自由的“消極(否定)”含義對古典自由主義做出的否定,而“新”自由則又是通過“復興”和“回歸”古典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而對新自由主義所作的再否定。因此,它們分別是不同時期的思想家們在用不同的態度對待傳統自由主義時流淌並彙聚起來的兩股思想溪流。

 爲了更清楚地說明它們之間的這種複雜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關係,我們這裏有必要對西方自由主義的演化和發展做一個非常簡明的勾勒和回顧。

 二、自由主義的邏輯演變:古典自由主義-新自由主義-“新”自由主義

 (一)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 Liberalism)
 西方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可追溯到洛克、孟德斯鳩、亞當•斯密、邊沁、密爾等思想家的著述那裏。在許多西方政治哲學史家的筆下,洛克被推爲自由主義的第一人。洛克在他的《政府論》中,通過繼承前人的自然權利學說,提出個體與生俱有不容被他人剝奪或侵害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産權”,由此奠定了自由主義的兩個最基本的自由觀念:經濟自由和信仰自由。與此同時,洛克通過從自然狀態推導出社會契約理論,從邏輯上確定了國家(政府)的消極地位:其權本爲民所授,其權就應爲民所用。因此,政府的主要職能在於服務,保護社會成員的人身和財産安全,政府的合法性在於不違背社會成員的意志,不掠奪和侵吞公民的個人財産。由洛克創立和奠定的政治自由和經濟自由,不久分別爲法國的孟德斯鳩和英國的亞當•斯密、邊沁等思想家所發展。孟德斯鳩沿著洛克的分權思想,設計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和相互制約的政治定律,認爲沒有分權就沒有自由,沒有對權力的制約必然出現對權力的濫用。[10-p185]三權分立與制約學說,從制度設計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公權可能對公民個人權利和私有財産的侵害,效地消除了公民對政府的懼怕與擔心,使得他們在沒有多少畏懼感的情況下心情舒暢地去依法做自己應該做的事。

 另一方面,亞當•斯密等古典經濟學家則通過倡導“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發展了洛克的經濟自由思想。Laissez faire(法語)的字面意思就是“讓我們去幹”。自由放任主義崇尚自由的經濟社會,認爲在一個由享有充分自由的理性經濟人構成的社會中,自由市場通過一支“看不見的手”在合理有效地自動調節和配置著各種資源,社會資源將各得其所,效率達到最大;在這裏,政府沒有多少位置,政府只是社會和法律規則的被動執行者,是資本主義的忠實“守夜人”;“農業、工業和商業對政府提出的要求就像第歐根尼對亞歷山大大帝提出的要求一樣五年:請不要擋住我的陽光”。[11- p72]

 自由放任主義將追求自身利益的利己主義和以平等爲中心的利他主義得到了很好地結合,從而解決了政治哲學上的一大難題。然而,理論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義卻引發了許多具體的社會問題。對於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古典自由主義者所倡導的“消極(否定)自由”,並不能改變其貧賤、困頓的生活境遇;規則不健全的自由放任導致了經濟的壟斷、社會貧富的兩極分化和雇傭勞動者工作條件的惡化,造成社會的危機和動蕩。在這種情況下,繼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對古典自由主義的激烈批判,自由主義從其內部發生了一次“現代”性的轉變,以一種倡導“積極(肯定)自由”和福利國家的新姿態出現,這就是“新自由主義”(New Liberalism)。

 (二)新自由主義(New Liberalism)
 新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和無政府主義一起誕生於十九世紀後半期,是英國哲學家密爾、格林、霍布豪斯等人對傳統自由主義所做的修正和改造。密爾在強調自由的同時重視公平分配。他“同意把社會主義當作人類進步的最後目標”,開啓了使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化,“由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之自由思想”的新自由主義趨向。[12-p219]格林等則進一步不滿足於古典自由主義對自由的狹隘理解和消極解釋,認爲“自由並不僅僅是不受強制的(消極)自由”,自由更應該包括那些與“實現自我”、表現和發展個人天資能力等相關的積極自由。“積極自由將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內”[13-p674]:吃飽穿曖,接受最基本的義務教育,享受住房、醫療保健、休閒、娛樂的權利等;並且有條件去佔有和享用實現上述權利的必要社會資源和機會,“以發展和實現個體的稟賦和能力”。[14-p67]爲此,新自由主義者倡導“積極的”自由和責任型政府,主張國家通過稅收來干涉經濟、調控市場,通過法律手段限制奴役性契約、禁止使用童工、設立最低工資標準,對社會財富進行二次分配,認爲國家有義務“創造這樣一些經濟條件,使身心沒有缺陷的正常人能夠通過有用的勞動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15-p80]

 由於新自由主義的以上主張與社會主義的訴求比較接近,因此有時又被稱爲“自由的社會主義”(以別于蘇俄式的“反自由的社會主義”)[15-p83],並成爲許多國家社會民主黨綱領的重要理論來源之一。

 凱因斯、羅爾斯和德沃金三人通常被看作新自由主義在二十世紀的代言人。5凱因斯的新自由主義屬性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他對自由放任主義的懷疑。凱因斯將古典自由主義者們崇尚的“騎士精神”貶爲“動物精神”,認爲現實世界也並不像他們所說的那樣透明,相反充滿著風險和不確定性。在此基礎上,他在貨幣理論中提出“管理通貨”和“投資社會化”概念,在經濟方面提高財政政策的作用,以此宣告了“自由放任主義的終結”。其次,他建議用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途徑去解決失業和危機問題,即在由失業率居高不下,社會正常消費數量下降的情況下,可通過加大政府的支出和投資來拉動皮軟的市場,以保持GDP總量的不變;具體地來說,就是通過加大GDP=C+G+I+X-M公式中的G(政府支出)和I(投資)的公共部分,來彌補C(消費)的降低。另外,他主張國家應當實行社會福利政策,保證一定程度的社會公正。因此,他的思想就實質而言,“與以格林爲代表的新自由主義是一脈相承的”。[1-p53]凱因斯的干涉理論從羅斯福入主白宮起,開始盛行于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到二戰後,“幾乎所有的西方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採用了他所建議的政策”。[16-p30]

 在凱因斯之後,羅爾斯和德沃金則重新祭起“正義”這面大旗,繼續“沿循密爾重視公平分配的觀點,傾向爲西方福利國家做辯護”,[12-p219-220]並分別從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的視角對十九世紀晚期以來的新自由主義者所倡導的積極自由、義務政府和福利國家學說作了比較系統和解說。

 羅爾斯爲此設計出了用以規範國家制度設計和社會組織安排的兩正義原則:

 A.每個人都有權利平等地享有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basic liberty),且這種自由與他人所擁有的同類的自由不相衝突。
 B.要允許社會與經濟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須以以下兩個條件爲前提:(I)必須使那些社會處境最差者從這種不平等中獲得最大的利益;(II)在機會公正平等的條件下,保證所有的公職和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17-p60]
 在這兩個原則中,A固定不變地優先於B,在原則B中的(II)固定不變地優先於(I)。也就是說,對平等的政治自由權的考慮永遠優先於對經濟的考慮,參與機會的平等先於競爭結果上的差異,不能用犧牲公民政治自由爲代價去換取社會經濟方面的增長或補償。這兩條原則高於國家,先於憲法,社會框架的設計、憲法的制訂、具體法律的頒行,均應當以它們爲指導。[17-p196]它從起點上規定了國家的福利性質和政府在維護平等、提供社會福利方面的義務。

 德沃金進一步發揮羅爾斯正義原則中的“平等”思想和福利主張。他從要求政府認真對待公民的權利出發,闡述了以“權利平等”爲核心的新自由主義主張。在他看來,正義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地對待權利”,對它所統治的人們給予平等的關懷與尊重。德沃金所說的“關懷”,就是指政府應明白,人們“是會受苦及受挫折的存在”,政府應儘量地使人們免於受苦、挫折;“尊重”就是指,在何謂美好生活這一倫理問題上,政府應該保持中態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教化人民,而是提供給人們一個平臺,供其自由地去建立和追求他們的理想人生;國家的責任就是確保向所有的社會成員提供一個得以公正、平等地參與社會競爭、謀求發展的機會。

 新自由主義倡導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既緩解了自由資本主義導致的負面效應,又避免了蘇俄式社會主義的指令性計劃經濟(command economy)的許多弊端。然而,國家對經濟的干涉中潛藏著民主政治“走向極權”、“通往奴役”的危險,福利社會隱含的平等主義傾向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懶惰,影響了社會發展的效率。對這些問題展開正面思考和反面批判的,就是西方自由主義的下一個邏輯産物—“新”自由主義。

 (三)“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
 對於“新”自由主義,人們可以把它放在社會政策和政治哲學兩個層面來分析。從社會政策層面看,“新”自由主義“運動”像許多國內外研究者所說的那樣,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的後半期,在柴契爾執政英國和雷根執掌白宮的80年代達到頂峰並取得輝煌,從90年代起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興起,開始向世界各地蔓延。

 國內學術界對這個意義上的“新”自由主義已經做了不少的分析和批判。以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自由主義研究”課題組撰寫的“新自由主義研究”爲例。該課題組將“新自由主義”的主要觀點歸納和概括爲以下三點:在經濟理論方面大力宣揚“三化”(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在政治理論方面特別強調和堅持“三否定”(否定公有制、否定社會主義、否定國家干預),在戰略和政策方面“極力鼓吹以超級大國爲主導的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的一體化,即全球資本主義化”。[18-p18-19]《光明日報》也曾發表相關文章、報導和訪談[19][EB/06],警告人們“新自由主義”在中國泛濫的後果及其惡劣影響。客觀地說,他們的分析和批判有點偏頗。在對這些分析和批判持保留意見的同時,我這裏試圖從政治哲學的角度對“新”自由主義的研究做一點補校和邏輯分析。

 從理論淵源上講,“新”自由主義在很大程度上誕生於世紀二、三十年代部分思想家們對由於社會主義崛起後,國家大規模掌控經濟而導致的“極權主義”的焦慮,誕生於他們對由於福利國家的建立而引發的各種新問題的擔心和思考。出於這種擔心和憂慮,以米塞斯和哈耶克爲代表的奧派思想家走上了向古典自由主義的“複歸”之路,以正新自由主義矯古典自由主義之枉過。哈耶克被公認爲“新”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6。他的七十年學術生涯基本上薈萃和濃縮“新”自由主義的思想“精華”。

 哈耶克承古典自由主義之傳統,重提“消極(否定)”的自由,視“自由”爲最高價值目標,並在原始的意義上理解和使用自由一詞,認爲“自由‘就是獨立於別人的專斷意志之外’”這一古老說法,[20-p5]竭力將新自由主義(New Freedom)那裏的“積極”自由或“新自由”(New Freedom)拉回到“消極”、“原初”的層面上。在哈耶克看來,自由通常被人們等同或混淆爲新自由主義者所倡導的“肯定自由”,政治自由,民族自由、意志自由等“自由權項”。這是原本意義上個體“自由”産生極大的威脅和傷害:選擇政府、投票或締結契約的政治自由,很可能使人們放棄原始意義上的自由,並使自己處於奴役狀態,即“通往(社會主義所許諾的)新自由和對權力、財富的平等分配之道,實爲通往奴役之快速之路(the Road to Freedom was in fact the High Road to Servitude);[21-p20] “對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時會導致人們傾向於選擇一個他們本民族的專制君主”;內在的意志自由免不了成爲“情緒的奴隸”;有能力或有力量去做幹(做)某事意義上的自由,被社會主義者發展成用以“去支援那些摧毀個人自由的措施”。[20-p8-10]人們獲得以上的諸項自由權並不是自由的表現,反而正是不自由的表現,因爲“只有當缺失時,‘自由權項’才會凸現”。

 哈耶克在複歸傳統的自由同時,指出了國家干涉經濟可能招致的惡果。哈耶克把國家干涉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等,統統稱爲計劃主義或極權主義,認爲它們的相似之處就是用由少數特權人士的主觀判斷所控制的組織手段,對社會利益進行分配,以此達到對個社會成員的全方位控制,因此它們皆爲通向奴役的之路。哈耶克對極權主義的批判以對社會主義的批判爲最。他認爲,社會主義在歐洲盛行的1848-1948是的百年,將被歷史學家視作“歐洲的社會主義世紀”。在這百年當中,社會主義運動7將“生産資料、分配和交換”國有化,並根據某種虛構的社會正義理想的全盤計劃去指導所有的經濟活動。這種社會主義式的生産組織是對市場“自發性”的粗暴干涉和破壞,造成其“生産並不比私有企業高,相反,而是遠遠低於者”;社會主義導向的不是更大的社會正義,而是“一種新的專斷的、更無從逃避的等級秩序”,“不僅沒能兌現其允諾的更大自由,反而意味著新專斷的出現”。[22-p5-6]因此,社會主義的目標和計劃雖在倫理和道義上可欲可求,“但無論在事實還是邏輯上皆不可行”,其信條是徹底的謬誤。[23-p7]
 社會正義及福利國家曾分別是新自由主義追求的諸多目標之一。但哈耶克從其自由的自發性原理出發,對“社會公正”提出質疑,將其斥爲人類“返祖現象”8,並歷數了實現福利國家後可能出現的種種弊端:國家成爲家族式的國家,控制社會大多數收入的“家長”,根據他所認爲的社會成員的需求或應當滿足的需求的數量和品種對財富進行分配;工會先是異化爲譖越法律之外的特權組織,然後蛻變爲新的強制和暴力;社會保障淪爲對收入的強制性再分配;免費醫療更多的是對老年人和絕症病患者痛苦的減輕和生命的延長,而不是對有充分工作能力之人所得的非危險的暫時傷病的迅速醫治;義務教育更是成爲政府控制人們心智和實現平均主義的工具……。9

 爲了避免和克服以上問題,哈耶克倡導建立一種健全的現代國家提供法律制度,用遵循普遍原則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代替特定社會和情境下的“人治”和“具體規定之治”(a rule of the law)。10

 哈耶克的學術視野跨經濟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等多個領域。事實上,以他爲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內容豐富、人物衆多、流派紛成,非一文一書所能全部涵蓋。但是,通過以上幾點,我已經足以窺見“新”自由主義與上面兩種自由主義之間存在的邏輯關係和巨大差異之斑。這種差異不容我們再聽任對“新自由主義”的籠統和含混的使用。

 三、正本清源:對Neo-Liberalism的翻譯和對New Liberalism的“拯救”
 在上面的敍述中,我們已經知道,New Liberalism無論在邏輯上還是時間意義上都先於Neo-Liberalism而存在。但這種“先在”的優勢並沒有能使它免于在被翻譯成漢語時遭到Neo-Liberalism的“劫持”和由此引起的、被中國學術界遺忘的厄運。以筆者在04年底進行的一次電子檢索爲例,大陸在94-04年間發表的、以“新自由主義”作爲關鍵字的504篇文章當中,只有區區幾篇是在純New Liberalism上使用“新自由主義”的。[24-p27-32][25-p49-54][26-p53]

 考慮到大多數人在閱讀、寫作和交流時,不便(也不可能)直接使用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因此,要想“拯救”New Liberalism,或想從根本上改變將二者混淆的局面,唯一的選擇似乎在於從漢語當中爲它們尋求和確立較爲合適的新譯法,以統一和規範國內的“新自由主義”研究。

 依筆者之見,一如我在前文中已經部分使用的方法,將那否定古典自由主義,賦予原始的“消極(否定)”自由以“積極(肯定)”內容的New Liberalism仍舊譯爲“新自由主義”;將那否定New Liberalism、力主回復到原始自由和古典自由主義那裏的Neo-Liberalism,或譯爲已經爲當下政治哲學領域所普遍接受和使用的“新古典自由主義”,或在充分考慮此前經濟學界的譯法的基礎上,將其譯爲“‘新’自由主義”。原因在於,Neo-Liberalism的“古典”味道更濃於它的“新”味。

 爲了進一步地旁證我的處理方法,我在結束本文之際,不妨再摘錄當下爲國內大多數研究者常常引用的、由美國左派人士喬姆斯基給Neo-Liberalism所下的定義,以促進國內正常的跨學科交流和對自由主義的多學科深入研究,儘早打破和結束經濟學對“新自由主義”研究的話語壟斷:

 “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顧名思義,是在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個新的理論體系。該體系將亞當•斯密尊爲它的守護神(patron saint)。該理論體系也被稱爲“華盛頓共識”,即倡議一種全球秩序。……其實,“新”自由主義並不新,它的基本思想來源於自啓蒙運動以來一直在維繫和滋養著自由主義傳統的那些內容。[27-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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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04]http://en.wikipedia.org/wiki/Neoliberalism
 [EB/05]http://www.yourencyclopedia.net/neoliberalism.html
 [EB/06]http://www.gmw.cn/content/2004-11/09/content_129066.htm
 【注釋】
 1 此書對“新自由主義”的理解和定義主要取自喬姆斯基的《新自由主義和全球秩序》,後者的英文題目本是Neo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而非New 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詳參Chomsky, Neo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 (New York: Severn Stories Press, 1999)。
 2 本題目借自秦暉先生的“諾齊克、羅爾斯、布迪厄三人祭”一文,謹此感謝!
 3 爲了行文和讀者理解的方便,筆者姑且對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漢譯暫作以下區分:將new liberalism直接譯成“新自由主義”,將neo-liberalism述爲“‘新’自由主義”,即“新”字帶有引號的新自由主義。
 4 由於文字處理系統所限,這裏不能標出它們的準確發音;但一般的英語詞典都可以對此做印證。
 5 將凱因斯、羅爾斯與格林、霍布豪斯等同列爲新自由主義的依據如下:英國有一個叫The Liberal Democrat History Group(自由主義民主黨歷史學會)的組織,該組織在自己的網站中,明確地將以上幾人的作品同列爲新自由主義。將德沃金列爲新自由主義的依據可見yourencyclopedia和Speakers Corner Liberal Social網站等對New or Social Liberalism的解釋。詳見:http://www.liberalhistory.org.uk/record.jsp?type=page&ID=83&image+philosophy;  http://www.yourencyclopedia.net/Liberalism.html;
 http://blog.liberal-social.org/2004/09/liberalismo-social.html
 6 其他主要代表人物還有弗裏德曼、諾齊克等。不過,但哈耶克自己並不承認自己是個新自由主義者。
 7 哈耶克所說的社會主義運動,指廣義上的社會主義,即除傳統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外還包括信奉新自由主義和歐洲的各種社會民主或民主社會主義等。參閱[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7頁等;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219頁。
 8 限於文章篇幅,本文這裏不再將此話題展開。詳參哈耶克:《經濟、科學與政治》,馮克利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309頁。
 9 哈耶克對福利國家的批判詳見於《自由秩序原理》一書的第17、19、20、22、24等章節。限於文章的篇幅,這裏不再一一提及。
 10 有關哈耶克的法哲學思想,詳見他的《法律、立法與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有關“法治”和“法則之治”之別,則細見於其《自由秩序原理》中譯本第261頁和英文版的第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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