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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热点问题的再思考

作者:张亚勇 2013311学习时报
十八大后,反腐败行动出现明显的提速迹象,多名高官因腐落马,
但如何遏制严峻的腐败形势仍然是值得全社会深入探讨的沉重话题。多年来,围绕着反腐败问题,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纷纷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有见地的观点,但同时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也在有意无意地阻碍着我们反腐倡廉建设的进程,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思考和澄清。
  反腐败就会亡党吗
  当前,不坚决反对腐败就会亡党亡国的观念已经在多数人中形成共识,无需再多加论述。但也有人认为,不反腐就会亡国,而反腐败就会亡党。他们认为,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从腐败中受益的腐败分子人数众多、力量强大,甚至认为其力量已经超过了反腐败的力量。如果以坚决的措施反对腐败,就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官路,甚至是生路。腐败分子自然不会马上金盆洗手,也不会坐以待毙,必然会集体进行激烈地反抗,从而使党内发生对抗和分裂,造成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结果,出现令人难以接受的亡党局面。
  这种说法明显夸大了腐败分子的力量,是站不住脚的。从性质上看,腐败分子的所作所为与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无论他们群体多庞大,永远也上不了台面,成不了大气候,其阴暗的行为决定了他们“见光死”的天性。从力量上看,反腐败是世界趋势,是人心所向,如果真刀真枪地反对腐败,就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大大增强反腐败的力量。从长期执政的角度看,只有廉洁才能创造持久的稳定,因为人民永远不会抛弃一个廉洁奉公的政党。以腐败为前提换来的“稳定”是虚假的“稳定”,酝酿的是未来更大的不稳定,这种“稳定”发展的不是经济而是腐败,当腐败发展到不可救药时,稳定将会被彻底打破,政党也会被抛弃。因此,反腐败不会亡党,亡的只是腐败和腐败分子。只有坚决反对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清除一个,才能提高党的威信,才能真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群众反腐就会导致群众运动吗
  “文革”中“群众运动”所造成的惨痛教训,让许多人对“群众反腐”望而却步,甚至害怕和压制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担心让群众参与反腐败必然会导致群众运动,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大局,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说明,组织群众运动是消除腐败的有效途径,但大规模群众运动所产生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在这方面我们确实走过弯路。但如果因为有副作用,而对“群众参与反腐”一概排斥,也未免有因噎废食之嫌。实践证明,没有人民群众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是不能成功的,单靠反腐败的职能部门查处,腐败问题不但反不完,而且会越来越严重。应当承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具有潜意识性和盲目性,如果组织引导不当,其副作用就会出现和放大。但如果领导和引导得当,我们就会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众反腐的负面影响,发挥其正面积极作用。为此,必须加强对群众反腐工作的领导和引导,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启动,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使群众参与反腐败始终在理性化、法治化的范围内进行。重点是要把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融入到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布局中去,在法律和制度上加强对群众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引导,既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又要规范群众参与的严密操作程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社会化反腐败大格局。
  官员财产公开到底需不需要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也并不陌生,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并于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这期间,虽然常有地方政府进行一些突破和尝试,但大多都无疾而终。这项制度推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人为的抵制和干扰等等。但最大的困境则在于如何看待和解决以往腐败财产的问题,是新账旧账一起算,还是“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当前情况下,采取“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并非赃款合法化,这虽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却有着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我们的目标来看,我们的目标是尽快建立廉洁的政府和政党。为早日达成这一目标,我们更应该向前看,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纠缠于过去的历史问题,如果我们只因为官员过去的问题而不能使这项制度推行下去,无疑会拣了芝蔴丢掉西瓜,反而得不偿失,不利于我们清廉目标的实现;从反腐败成效看,面对公民知情权的需求,面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我们绕不开的办法。我们现在缺的不是论证而是马上行动。“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虽然存在一定的缺憾,但实行总比不实行好,早实行比晚实行好。因此,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且数额不巨大、不构成犯罪的,即可得到赦免。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项带着反腐败工作大局的制度迟早付诸实施,推动早日达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网络反腐能否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
  近年来,网络反腐以其独特的技术特性和明显的反腐效果,引起众多官员和学者的关注和期待。网络反腐借互联网人多势重的特点,携不受渠道和时空限制,门槛低、成本低、时效性强、效果明显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群众监督权力的新形式。如今网络反腐已在多起腐败案件中显示了其“反腐利器”的威力。随着近期网上举报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官员因网络反腐而落马,一些人开始认为网络反腐能够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未免有点过于乐观,夸大了网络反腐的作用。网络监督在性质上是群众舆论监督的一种补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软监督,而不是专业机构的硬监督,这也决定了其反腐效果的局限性。虽然网络反腐因为有群众参与,反腐效果有时会超越传统专业机构的反腐,但问题的解决还得依靠相关机构的重视和行动,没有他们的介入,问题也很难解决。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共生,关键在于如何运用。运用有方,就能为我所用,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打开新局面;运用不当,就会深受其害,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因此,面对网络反腐的迅猛发展,我们既不能因为网络反腐是一种软监督而忽视其积极作用,也不能因为目前网络反腐还存在缺陷而因噎废食,全面加以排斥,又不能盲目乐观,过分夸大网络反腐的作用,更不能因为其积极作用而延误和影响我们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
  权力监督是要“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
  从理论上讲,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反腐败路径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也是我们反腐败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监督渠道,对“自下而上”则不太重视。许多人认为,反腐取决于掌握权力的高层,因为他们握有更大的监督权力,只有他们以更大的权力反对腐败,才能取得反腐成功。没有上边的决心和行动,反腐败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这种认识的作用下,我们从中央到地方所设的反腐机构越来越庞大,从事反腐败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制定的反腐败制度越来越细。但实际效果却不令人满意,涉案人员的层级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依然严重,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依然存在死角。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的局限。
  “自上而下”监督的局限和严峻的反腐败形势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现在大家都认同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推论,权力越大,受到的监督就应该越多,官越大,则受到的监督就应该越大。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自上而下封闭式的监督体制,使官越小受到的监督越多,官越大受到的监督反而越少,对权力越大的人监督起来就越困难。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也导致部分级别高、权力大的领导升到某种职级后监督就会“失效“,能不能做到廉洁从政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认识和觉悟。既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不能相信权力大的人能监督权力小的人,而要相信和依靠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比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不仅功效更大,而且成本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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